辞退劳务人员的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辞退劳务人员的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彭怀文
咨询提问
我们公司有一位劳务人员,我们把他辞退了,然后领导给他了7500元补偿金(单位支付),这个按什么扣缴和申报个税?他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符合了吧?不是员工,是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扣税呢?劳务报酬这部分代开发票也不太合适,企业所得税也就不能扣除了吗?
彭怀文解答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税务方面不能仅仅依靠一纸合同或协议来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开展非独立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者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安排与管理,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适用《合同法》。
从咨询描述看,不能精确判断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或许两种关系都是有可能的。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实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虽然跟劳动者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是应该是构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所以,企业才愿意给予补偿,这种可能性的概率是很高的。实务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处于避免缴纳社保费等原因,招聘一些临时工、季节工、非全日制工等,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辞退劳动者给予补偿,应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由于补偿金额只有7500元,肯定不会超过3倍数额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依然应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规定进行。
由于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即便是7500元,也不需要发票,只需要收款收据和内部凭证等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支付给离职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不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时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但是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之间应该适用《合同法》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务合同的违约金(补偿金)。
由于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务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该劳务人员之前就在单位工作,违约金(补偿金)就构成“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 质的价外收费。
由于该违约金(补偿金)已经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了,且金额达到7500元,应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支出据实扣除,但是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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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01
个人取得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不征个人所得税
在司法界已基本达成一致,即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对劳动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高旭豪与丝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中载明,深圳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即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个人取得的购房违约金和延期交房违约金——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国税函〔2006〕86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后续此种情况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税务局2019-08-22的答复也明确: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从另一角度讲,该规定也是属于一条反避税的条款应用,避免部分人的不合理应用。
04
个人离职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05
个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补偿金——特殊规定征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具体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务合同后又再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6
个人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征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07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取得补偿金
——特殊征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的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08
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09
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10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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